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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07-2012過期了嗎?

admin 199 0

GB 50207—2012沒有過期,這是2012年修訂的最新版,替代了原來的2002版。

GB 50207—2012《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由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布,于2012年10月1日實施。

該規范適用于房屋建筑屋面工程的質量驗收,詳細規定了驗收的標準,是所有施工單位必須遵守的強制牲標準。。

沒有過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

Code for acceptance of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roof

GB 50207-2012

主編部門: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批準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施行日期: 2012年10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 告

第1394號

關于發布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的公告

現批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 50207-2012,自2012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第3.0.6、3.0.12、5.1.7、7.2.7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國家標準《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7-2002同時廢止。

本規范由我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5月28日

前言

本規范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2008年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制訂、修訂計劃(第一批)>的通知》(建標[2008]102號)的要求,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和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對《屋面工程質量驗收規范》GB50207-2002進行修訂后完成的。

本規范共分9章和2個附錄。主要技術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基層與保護工程、保溫與隔熱工程、防水與密封工程、瓦面與板面工程、細部構造工程、屋面工程驗收等。

本規范中以黑體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規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負責具體技術內容的解釋。在本規范執行過程中,請各單位結合工程實踐,認真總結經驗,注意積累資料,隨時將意見和建議反饋給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9號,郵政編碼:030002,郵箱:4085462@sohu.com),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本規范主編單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團)總公司

上海市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本規范參編單位: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

浙江工業大學

太原理工大學

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中國建筑材料科學研究總院蘇州防水研究院

蘇州市新型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廣廈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上海建筑防水材料(集團)公司

北京圣潔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臺安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大連細揚防水工程集團有限公司

本規范主要起草人員:郝玉柱 霍瑞琴 姜向紅 張振禮 王壽華 葉林標 項樺太 馬蕓芳 王 天 哈成德 高延繼 張文華 楊 勝 姜靜波 杜紅秀 林炎飛 瞿建民 杜 昕 程雪峰 樊細楊

本規范主要審查人員:楊嗣信 李承剛 牛光全 方展和 李引擎 葉琳昌 陶駟驥 曹征富 陳梓明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屋面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屋面工程的質量驗收,保證其功能和質量,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房屋建筑屋面工程的質量驗收。

1.0.3 屋面工程的設計和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的有關規定。

1.0.4 屋面工程的施工應遵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建筑節能和防火安全等有關規定。1.0.5 屋面工程的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 語

2.0.1 隔汽層 vapor barrier

阻止室內水蒸氣滲透到保溫層內的構造層。

2.0.2 保溫層 thermal insulation layer

減少屋面熱交換作用的構造層。

2.0.3 防水層 waterproof layer

能夠隔絕水而不使水向建筑物內部滲透的構造層。

2.0.4 隔離層 isolation layer

消除相鄰兩種材料之間粘結力、機械咬合力、化學反應等不利影響的構造層。

2.0.5 保護層 protection layer

對防水層或保溫層起防護作用的構造層。

2.0.6 隔熱層 insulation layer

減少太陽輻射熱向室內傳遞的構造層。

2.0.7 復合防水層 compound waterproof layer

由彼此相容的卷材和涂料組合而成的防水層。

2.0.8 附加層 additional layer

在易滲漏及易破損部位設置的卷材或涂膜加強層。

2.0.9 瓦面 bushing surface

在屋頂最外面鋪蓋塊瓦或瀝青瓦,具有防水和裝飾功能的構造層。

2.0.10 板面 running surface

在屋頂最外面鋪蓋金屬板或玻璃板,具有防水和裝飾功能的構造層。

2.0.11 防水墊層 waterproof leveling layer

設置在瓦材或金屬板材下面,起防水、防潮作用的構造層。

2.0.12 持釘層 nail-supporting layer

能握裹固定釘的瓦屋面構造層。

2.0.13 纖維材料 fiber material

將熔融巖石、礦渣、玻璃等原料經高溫熔化,采用離心法或氣體噴射法制成的板狀或氈狀纖維制品。

2.0.14 噴涂硬泡聚氨酯 spraying polyurethane foam

以異氰酸酯、多元醇為主要原料加入發泡劑等添加劑,現場使用專用噴涂設備在基層上連續多遍噴涂發泡聚氨酯后,形成無接縫的硬泡體。

2.0.15 現澆泡沫混凝土 cast foam concrete

用物理方法將發泡劑水溶液制備成泡沫,再將泡沫加入到由水泥、集料、摻合料、外加劑和水等制成的料漿中,經混合攪拌、現場澆筑、自然養護而成的輕質多孔混凝土。

2.0.16 玻璃采光頂 glass lighting roof

由玻璃透光面板與支承體系組成的屋頂。

3 基本規定

3.0.1 屋面工程應根據建筑物的性質、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按不同屋面防水等級進行設防。屋面防水等級和設防要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的有關規定。

3.0.2 施工單位應取得建筑防水和保溫工程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

3.0.3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質量的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作好隱蔽工程的質量檢查和記錄。

3.0.4 屋面工程施工前應通過圖紙會審,施工單位應掌握施工圖中的細部構造及有關技術要求;施工單位應編制屋面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審查確認后執行。

3.0.5 對屋面工程采用的新技術,應按有關規定經過科技成果鑒定、評估或新產品、新技術鑒定。施工單位應對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新技術進行工藝評價,并應制定相應技術質量標準。

3.0.6 屋面工程所用的防水、保溫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書和性能檢測報告,材料的品種、規格、性能等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產品標準和設計要求。產品質量應由經過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認可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其計量認證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

3.0.7 防水、保溫材料進場驗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根據設計要求對材料的質量證明文件進行檢查,并應經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代表確認,納入工程技術檔案;

2 應對材料的品種、規格、包裝、外觀和尺寸等進行檢查驗收,并應經監理工程師或建設單位代表確認,形成相應驗收記錄;

3 防水、保溫材料進場檢驗項目及材料標準應符合本規范附錄A和附錄B的規定。材料進場檢驗應執行見證取樣送檢制度,并應提出進場檢驗報告;

4 進場檢驗報告的全部項目指標均達到技術標準規定應為合格;不合格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3.0.8 屋面工程使用的材料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對材料有害物質限量的規定,不得對周圍環境造成污染。

3.0.9 屋面工程各構造層的組成材料,應分別與相鄰層次的材料相容。

3.0.10 屋面工程施工時,應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檢、交接檢和專職人員檢查的“三檢”制度,并應有完整的檢查記錄。每道工序施工完成后,應經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檢查驗收,并應在合格后再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1 當進行下道工序或相鄰工程施工時,應對屋面已完成的部分采取保護措施。伸出屋面的管道、設備或預埋件等,應在保溫層和防水層施工前安設完畢。屋面保溫層和防水層完工后,不得進行鑿孔、打洞或重物沖擊等有損屋面的作業。

3.0.12 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應進行觀感質量檢查和雨后觀察或淋水、蓄水試驗,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3.0.13 屋面工程各子分部工程和分項工程的劃分,應符合表3.0.13的要求。

4.4 隔 離 層

4.4.1 塊體材料、水泥砂漿或細石混凝土保護層與卷材、涂膜防水層之間,應設置隔離層。

4.4.2 隔離層可采用干鋪塑料膜、土工布、卷材或鋪抹低強度等級砂漿。

Ⅰ 主控項目

4.4.3 隔離層所用材料的質量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和計量措施。

4.4.4 隔離層不得有破損和漏鋪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4.4.5 塑料膜、土工布、卷材應鋪設平整,其搭接寬度不應小于50mm,不得有皺折。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4.4.6 低強度等級砂漿表面應壓實、平整,不得有起殼、起砂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5 保 護 層

4.5.1 防水層上的保護層施工,應待卷材鋪貼完成或涂料固化成膜,并經檢驗合格后進行。

4.5.2 用塊體材料做保護層時,宜設置分格縫,分格縫縱橫間距不應大于10m,分格縫寬度宜為20mm。

4.5.3 用水泥砂漿做保護層時,表面應抹平壓光,并應設表面分格縫,分格面積宜為1m2。

4.5.4 用細石混凝土做保護層時,混凝土應振搗密實,表面應抹平壓光,分格縫縱橫間距不應大于6m。分格縫的寬度宜為10mm~20mm。

4.5.5 塊體材料、水泥砂漿或細石混凝土保護層與女兒墻和山墻之間,應預留寬度為30mm的縫隙,縫內宜填塞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并應用密封材料嵌填密實。

Ⅰ 主控項目

4.5.6 保護層所用材料的質量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計量措施。

4.5.7 塊體材料、水泥砂漿或細石混凝土保護層的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塊體材料、水泥砂漿或混凝土抗壓強度試驗報告。

4.5.8 保護層的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坡度尺檢查。

Ⅱ 一般項目

4.5.9 塊體材料保護層表面應干凈,接縫應平整,周邊應順直,鑲嵌應正確,應無空鼓現象。

檢查方法:小錘輕擊和觀察檢查。

4.5.10 水泥砂漿、細石混凝土保護層不得有裂紋、脫皮、麻面和起砂等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5.11 淺色涂料應與防水層粘結牢固,厚薄應均勻,不得漏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4.5.12 保護層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4.5.12的規定。

5 保溫與隔熱工程

5.1 一般規定

5.1.1 本章適用于板狀材料、纖維材料、噴涂硬泡聚氨酯、現澆泡沫混凝土保溫層和種植、架空、蓄水隔熱層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5.1.2 鋪設保溫層的基層應平整、干燥和干凈。

5.1.3 保溫材料在施工過程中應采取防潮、防水和防火等措施。

5.1.4 保溫與隔熱工程的構造及選用材料應符合設計要求。

5.1.5 保溫與隔熱工程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章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411的有關規定。

5.1.6 保溫材料使用時的含水率,應相當于該材料在當地自然風干狀態下的平衡含水率。

5.1.7 保溫材料的導熱系數、表觀密度或干密度、抗壓強度或壓縮強度、燃燒性能,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5.1.8 種植、架空、蓄水隔熱層施工前,防水層均應驗收合格。

5.1.9 保溫與隔熱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m2抽查1處,每處應為10m2,且不得少于3處。

5.2 板狀材料保溫層

5.2.1 板狀材料保溫層采用干鋪法施工時,板狀保溫材料應緊靠在基層表面上,應鋪平墊穩;分層鋪設的板塊上下層接縫應相互錯開,板間縫隙應采用同類材料的碎屑嵌填密實。

5.2.2 板狀材料保溫層采用粘貼法施工時,膠粘劑應與保溫材料的材性相容,并應貼嚴、粘牢;板狀材料保溫層的平面接縫應擠緊拼嚴,不得在板塊側面涂抹膠粘劑,超過2mm的縫隙應采用相同材料板條或片填塞嚴實。

5.2.3 板狀保溫材料采用機械固定法施工時,應選擇專用螺釘和墊片;固定件與結構層之間應連接牢固。

Ⅰ 主控項目

5.2.4 板狀保溫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進場檢驗報告。

5.2.5 板狀材料保溫層的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正偏差應不限,負偏差應為5%,且不得大于4mm。

檢驗方法:鋼針插入和尺量檢查。

5.2.6 屋面熱橋部位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5.2.7 板狀保溫材料鋪設應緊貼基層,應鋪平墊穩,拼縫應嚴密,粘貼應牢固。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2.8 固定件的規格、數量和位置均應符合設計要求;墊片應與保溫層表面齊平。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2.9 板狀材料保溫層表面平整度的允許偏差為5mm。

檢驗方法:2m靠尺和塞尺檢查。

5.2.10 板狀材料保溫層接縫高低差的允許偏差為2mm。

檢驗方法:直尺和塞尺檢查。

5.3 纖維材料保溫層

5.3.1 纖維材料保溫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纖維保溫材料應緊靠在基層表面上,平面接縫應擠緊拼嚴,上下層接縫應相互錯開;

2 屋面坡度較大時,宜采用金屬或塑料專用固定件將纖維保溫材料與基層固定;

3 纖維材料填充后,不得上人踩踏。

5.3.2 裝配式骨架纖維保溫材料施工時,應先在基層上鋪設保溫龍骨或金屬龍骨,龍骨之間應填充纖維保溫材料,再在龍骨上鋪釘水泥纖維板。金屬龍骨和固定件應經防銹處理,金屬龍骨與基層之間應采取隔熱斷橋措施。

Ⅰ 主控項目

5.3.3 纖維保溫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進場檢驗報告。

5.3.4 纖維材料保溫層的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正偏差應不限,氈不得有負偏差,板負偏差應為4%,且不得大于3mm。

檢驗方法:鋼針插入和尺量檢查。

5.3.5 屋面熱橋部位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5.3.6 纖維保溫材料鋪設應緊貼基層,拼縫應嚴密,表面應平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7 固定件的規格、數量和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墊片應與保溫層表面齊平。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3.8 裝配式骨架和水泥纖維板應鋪釘牢固,表面應平整;龍骨間距和板材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5.3.9 具有抗水蒸氣滲透外覆面的玻璃棉制品,其外覆面應朝向室內,拼縫應用防水密封膠帶封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5.4 噴涂硬泡聚氨酯保溫層

5.4.1 保溫層施工前應對噴涂設備進行調試,并應制備試樣進行硬泡聚氨酯的性能檢測。

5.4.2 噴涂硬泡聚氨酯的配比應準確計量,發泡厚度應均勻一致。

5.4.3 噴涂時噴嘴與施工基面的間距應由試驗確定。

5.4.4 一個作業面應分遍噴涂完成,每遍厚度不宜大于15mm;當日的作業面應當日連續地噴涂施工完畢。

5.4.5 硬泡聚氨酯噴涂后20min內嚴禁上人;噴涂硬泡聚氨酯保溫層完成后,應及時做保護層。

Ⅰ 主控項目

5.4.6 噴涂硬泡聚氨酯所用原材料的質量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原材料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計量措施。

5.4.7 噴涂硬泡聚氨酯保溫層的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正偏差應不限,不得有負偏差。

檢驗方法:鋼針插入和尺量檢查。

5.4.8 屋面熱橋部位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5.4.9 噴涂硬泡聚氨酯應分遍噴涂,粘結應牢固,表面應平整,找坡應正確。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4.10 噴涂硬泡聚氨酯保溫層表面平整度的允許偏差為5mm。

檢驗方法:2m靠尺和塞尺檢查。

5.5 現澆泡沫混凝土保溫層

5.5.1 在澆筑泡沫混凝土前,應將基層上的雜物和油污清理干凈;基層應澆水濕潤,但不得有積水。

5.5.2 保溫層施工前應對設備進行調試,并應制備試樣進行泡沫混凝土的性能檢測。

5.5.3 泡沫混凝土的配合比應準確計量,制備好的泡沫加入水泥料漿中應攪拌均勻。

5.5.4 澆筑過程中,應隨時檢查泡沫混凝土的濕密度。

Ⅰ 主控項目

5.5.5 現澆泡沫混凝土所用原材料的質量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原材料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計量措施。

5.5.6 現澆泡沫混凝土保溫層的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正負偏差應為5%,且不得大于5mm。

檢驗方法:鋼針插入和尺量檢查。

5.5.7 屋面熱橋部位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5.5.8 現澆泡沫混凝土應分層施工,粘結應牢固,表面應平整,找坡應正確。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5.9 現澆泡沫混凝土不得有貫通性裂縫,以及疏松、起砂、起皮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5.10 現澆泡沫混凝土保溫層表面平整度的允許偏差為5mm。

檢驗方法:2m靠尺和塞尺檢查。

5.6 種植隔熱層

5.6.1 種植隔熱層與防水層之間宜設細石混凝土保護層。

5.6.2 種植隔熱層的屋面坡度大于20%時,其排水層、種植土層應采取防滑措施。

5.6.3 排水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陶粒的粒徑不應小于25mm,大粒徑應在下,小粒徑應在上。

2 凹凸形排水板宜采用搭接法施工,網狀交織排水板宜采用對接法施工。

3 排水層上應鋪設過濾層土工布。

4 擋墻或擋板的下部應設泄水孔,孔周圍應放置疏水粗細骨料。

5.6.4 過濾層土工布應沿種植土周邊向上鋪設至種植土高度,并應與擋墻或擋板粘牢;土工布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100mm,接縫宜采用粘合或縫合。

5.6.5 種植土的厚度及自重應符合設計要求。種植土表面應低于擋墻高度100mm。

Ⅰ 主控項目

5.6.6 種植隔熱層所用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和質量檢驗報告。

5.6.7 排水層應與排水系統連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6.8 擋墻或擋板泄水孔的留設應符合設計要求,并不得堵塞。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Ⅱ 一般項目

5.6.9 陶粒應鋪設平整、均勻,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5.6.10 排水板應鋪設平整,接縫方法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5.6.11 過濾層土工布應鋪設平整、接縫嚴密,其搭接寬度的允許偏差為-10mm。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5.6.12 種植土應鋪設平整、均勻,其厚度的允許偏差為±5%,且不得大于30mm。

檢驗方法:尺量檢查。

5.7 架空隔熱層

5.7.1 架空隔熱層的高度應按屋面寬度或坡度大小確定。設計無要求時,架空隔熱層的高度宜為180mm~300mm。

5.7.2 當屋面寬度大于10m時,應在屋面中部設置通風屋脊,通風口處應設置通風箅子。

5.7.3 架空隔熱制品支座底面的卷材、涂膜防水層,應采取加強措施。

5.7.4 架空隔熱制品的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非上人屋面的砌塊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7.5;上人屋面的砌塊強度等級不應低于MU10。

2 混凝土板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20,板厚及配筋應符合設計要求。

Ⅰ 主控項目

5.7.5 架空隔熱制品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材料或構件合格證和質量檢驗報告。

5.7.6 架空隔熱制品的鋪設應平整、穩固,縫隙勾填應密實。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5.7.7 架空隔熱制品距山墻或女兒墻不得小于250mm。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5.7.8 架空隔熱層的高度及通風屋脊、變形縫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5.7.9 架空隔熱制品接縫高低差的允許偏差為3mm。

檢驗方法:直尺和塞尺檢查。

5.8 蓄水隔熱層

5.8.1 蓄水隔熱層與屋面防水層之間應設隔離層。

5.8.2 蓄水池的所有孔洞應預留,不得后鑿;所設置的給水管、排水管和溢水管等,均應在蓄水池混凝土施工前安裝完畢。

5.8.3 每個蓄水區的防水混凝土應一次澆筑完畢,不得留施工縫。

5.8.4 防水混凝土應用機械振搗密實,表面應抹平和壓光,初凝后應覆蓋養護,終凝后澆水養護不得少于14d;蓄水后不得斷水。

Ⅰ 主控項目

5.8.5 防水混凝土所用材料的質量及配合比,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進場檢驗報告和計量措施。

5.8.6 防水混凝土的抗壓強度和抗滲性能,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混凝土抗壓和抗滲試驗報告。

5.8.7 蓄水池不得有滲漏現象。

檢驗方法:蓄水至規定高度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5.8.8 防水混凝土表面應密實、平整,不得有蜂窩、麻面、露筋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5.8.9 防水混凝土表面的裂縫寬度不應大于0.2mm,并不得貫通。

檢驗方法:刻度放大鏡檢查。

5.8.10 蓄水池上所留設的溢水口、過水孔、排水管、溢水管等,其位置、標高和尺寸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5.8.11 蓄水池結構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5.8.11的規定。

6 防水與密封工程

6.1 一般規定

6.1.1 本章適用于卷材防水層、涂膜防水層、復合防水層和接縫密封防水等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6.1.2 防水層施工前,基層應堅實、平整、干凈、干燥。

6.1.3 基層處理劑應配比準確,并應攪拌均勻;噴涂或涂刷基層處理劑應均勻一致,待其干燥后應及時進行卷材、涂膜防水層和接縫密封防水施工。

6.1.4 防水層完工并經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做好成品保護。

6.1.5 防水與密封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防水層應按屋面面積每100m2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m2,且不得少于3處;接縫密封防水應按每50m抽查一處,每處應為5m,且不得少于3處。

6.2 卷材防水層

6.2.1 屋面坡度大于25%時,卷材應采取滿粘和釘壓固定措施。

6.2.2 卷材鋪貼方向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卷材宜平行屋脊鋪貼;

2 上下層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鋪貼。

6.2.3 卷材搭接縫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平行屋脊的卷材搭接縫應順流水方向,卷材搭接寬度應符合表6.2.3的規定;

2 相鄰兩幅卷材短邊搭接縫應錯開,且不得小于500mm;

3 上下層卷材長邊搭接縫應錯開,且不得小于幅寬的1/3。

6.2.4 冷粘法鋪貼卷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膠粘劑涂刷應均勻,不應露底,不應堆積;

2 應控制膠粘劑涂刷與卷材鋪貼的間隔時間;

3 卷材下面的空氣應排盡,并應輥壓粘牢固;

4 卷材鋪貼應平整順直,搭接尺寸應準確,不得扭曲、皺折;

5 接縫口應用密封材料封嚴,寬度不應小于10mm。

6.2.5 熱粘法鋪貼卷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熔化熱熔型改性瀝青膠結料時,宜采用專用導熱油爐加熱,加熱溫度不應高于200℃,使用溫度不宜低于180℃;

2 粘貼卷材的熱熔型改性瀝青膠結料厚度宜為1.0mm~1.5mm;

3 采用熱熔型改性瀝青膠結料粘貼卷材時,應隨刮隨鋪,并應展平壓實。

6.2.6 熱熔法鋪貼卷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焰加熱器加熱卷材應均勻,不得加熱不足或燒穿卷材;

2 卷材表面熱熔后應立即滾鋪,卷材下面的空氣應排盡,并應輥壓粘貼牢固;

3 卷材接縫部位應溢出熱熔的改性瀝青膠,溢出的改性瀝青膠寬度宜為8mm;

4 鋪貼的卷材應平整順直,搭接尺寸應準確,不得扭曲、皺折;

5 厚度小于3mm的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嚴禁采用熱熔法施工。

6.2.7 自粘法鋪貼卷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鋪貼卷材時,應將自粘膠底面的隔離紙全部撕凈;

2 卷材下面的空氣應排盡,并應輥壓粘貼牢固;

3 鋪貼的卷材應平整順直,搭接尺寸應準確,不得扭曲、皺折;

4 接縫口應用密封材料封嚴,寬度不應小于10mm;

5 低溫施工時,接縫部位宜采用熱風加熱,并應隨即粘貼牢固。

6.2.8 焊接法鋪貼卷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焊接前卷材應鋪設平整、順直,搭接尺寸應準確,不得扭曲、皺折;

2 卷材焊接縫的結合面應干凈、干燥,不得有水滴、油污及附著物;

3 焊接時應先焊長邊搭接縫,后焊短邊搭接縫;

4 控制加熱溫度和時間,焊接縫不得有漏焊、跳焊、焊焦或焊接不牢現象;

5 焊接時不得損害非焊接部位的卷材。

6.2.9 機械固定法鋪貼卷材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卷材應采用專用固定件進行機械固定;

2 固定件應設置在卷材搭接縫內,外露固定件應用卷材封嚴;

3 固定件應垂直釘入結構層有效固定,固定件數量和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卷材搭接縫應粘結或焊接牢固,密封應嚴密;

5 卷材周邊800mm范圍內應滿粘。

Ⅰ 主控項目

6.2.10 防水卷材及其配套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進場檢驗報告。

6.2.11 卷材防水層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蓄水試驗。

6.2.12 卷材防水層在檐口、檐溝、天溝、水落口、泛水、變形縫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6.2.13 卷材的搭接縫應粘結或焊接牢固,密封應嚴密,不得扭曲、皺折和翹邊。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6.2.14 卷材防水層的收頭應與基層粘結,釘壓應牢固,密封應嚴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6.2.15 卷材防水層的鋪貼方向應正確,卷材搭接寬度的允許偏差為-10mm。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6.2.16 屋面排汽構造的排汽道應縱橫貫通,不得堵塞;排汽管應安裝牢固,位置應正確,封閉應嚴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6.3 涂膜防水層

6.3.1 防水涂料應多遍涂布,并應待前一遍涂布的涂料干燥成膜后,再涂布后一遍涂料,且前后兩遍涂料的涂布方向應相互垂直。

6.3.2 鋪設胎體增強材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胎體增強材料宜采用聚酯無紡布或化纖無紡布;

2 胎體增強材料長邊搭接寬度不應小于50mm,短邊搭接寬度不應小于70mm;

3 上下層胎體增強材料的長邊搭接縫應錯開,且不得小于幅寬的1/3;

4 上下層胎體增強材料不得相互垂直鋪設。

6.3.3 多組分防水涂料應按配合比準確計量,攪拌應均勻,并應根據有效時間確定每次配制的數量。

Ⅰ 主控項目

6.3.4 防水涂料和胎體增強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進場檢驗報告。

6.3.5 涂膜防水層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蓄水試驗。

6.3.6 涂膜防水層在檐口、檐溝、天溝、水落口、泛水、變形縫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6.3.7 涂膜防水層的平均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且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設計厚度的80%。

檢驗方法:針測法或取樣量測。

Ⅱ 一般項目

6.3.8 涂膜防水層與基層應粘結牢固,表面應平整,涂布應均勻,不得有流淌、皺折、起泡和露胎體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6.3.9 涂膜防水層的收頭應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6.3.10 鋪貼胎體增強材料應平整順直,搭接尺寸應準確,應排除氣泡,并應與涂料粘結牢固;胎體增強材料搭接寬度的允許偏差為-10mm。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6.4 復合防水層

6.4.1 卷材與涂料復合使用時,涂膜防水層宜設置在卷材防水層的下面。

6.4.2 卷材與涂料復合使用時,防水卷材的粘結質量應符合表6.4.2的規定。

6.4.3 復合防水層施工質量應符合本規范第6.2節和第6.3節的有關規定。

Ⅰ 主控項目

6.4.4 復合防水層所用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進場檢驗報告。

6.4.5 復合防水層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蓄水試驗。

6.4.6 復合防水層在天溝、檐溝、檐口、水落口、泛水、變形縫和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6.4.7 卷材與涂膜應粘貼牢固,不得有空鼓和分層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6.4.8 復合防水層的總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針測法或取樣量測。

6.5 接縫密封防水

6.5.1 密封防水部位的基層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基層應牢固,表面應平整、密實,不得有裂縫、蜂窩、麻面、起皮和起砂現象;

2 基層應清潔、干燥,并應無油污、無灰塵;

3 嵌入的背襯材料與接縫壁間不得留有空隙;

4 密封防水部位的基層宜涂刷基層處理劑,涂刷應均勻,不得漏涂。

6.5.2 多組分密封材料應按配合比準確計量,拌合應均勻,并應根據有效時間確定每次配制的數量。

6.5.3 密封材料嵌填完成后,在固化前應避免灰塵、破損及污染,且不得踩踏。

Ⅰ 主控項目

6.5.4 密封材料及其配套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進場檢驗報告。

6.5.5 密封材料嵌填應密實、連續、飽滿,粘結牢固,不得有氣泡、開裂、脫落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6.5.6 密封防水部位的基層應符合本規范第6.5.1條的規定。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6.5.7 接縫寬度和密封材料的嵌填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接縫寬度的允許偏差為±10%。

檢驗方法:尺量檢查。

6.5.8 嵌填的密封材料表面應平滑,縫邊應順直,應無明顯不平和周邊污染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 瓦面與板面工程

7.1 一般規定

7.1.1 本章適用于燒結瓦、混凝土瓦、瀝青瓦和金屬板、玻璃采光頂鋪裝等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7.1.2 瓦面與板面工程施工前,應對主體結構進行質量驗收,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和《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的有關規定。

7.1.3 木質望板、檁條、順水條、掛瓦條等構件,均應做防腐、防蛀和防火處理;金屬順水條、掛瓦條以及金屬板、固定件,均應做防銹處理。

7.1.4 瓦材或板材與山墻及突出屋面結構的交接處,均應做泛水處理。

7.1.5 在大風及地震設防地區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時,瓦材應采取固定加強措施。

7.1.6 在瓦材的下面應鋪設防水層或防水墊層,其品種、厚度和搭接寬度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7.1.7 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檐口部位,應采取防雪融冰墜的安全措施。

7.1.8 瓦面與板面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的抽檢數量,應按屋面面積每100m2抽查一處,每處應為10m2,且不得少于3處。

7.2 燒結瓦和混凝土瓦鋪裝

7.2.1 平瓦和脊瓦應邊緣整齊,表面光潔,不得有分層、裂紋和露砂等缺陷;平瓦的瓦爪與瓦槽的尺寸應配合。

7.2.2 基層、順水條、掛瓦條的鋪設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基層應平整、干凈、干燥;持釘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2 順水條應垂直正脊方向鋪釘在基層上,順水條表面應平整,其間距不宜大于500mm;

3 掛瓦條的間距應根據瓦片尺寸和屋面坡長經計算確定;

4 掛瓦條應鋪釘平整、牢固,上棱應成一直線。

7.2.3 掛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掛瓦應從兩坡的檐口同時對稱進行。瓦后爪應與掛瓦條掛牢,并應與鄰邊、下面兩瓦落槽密合;

2 檐口瓦、斜天溝瓦應用鍍鋅鐵絲拴牢在掛瓦條上,每片瓦均應與掛瓦條固定牢固;

3 整坡瓦面應平整,行列應橫平豎直,不得有翹角和張口現象;

4 正脊和斜脊應鋪平掛直,脊瓦搭蓋應順主導風向和流水方向。

7.2.4 燒結瓦和混凝土瓦鋪裝的有關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瓦屋面檐口挑出墻面的長度不宜小于300mm;

2 脊瓦在兩坡面瓦上的搭蓋寬度,每邊不應小于40mm;

3 脊瓦下端距坡面瓦的高度不宜大于80mm;

4 瓦頭伸入檐溝、天溝內的長度宜為50mm~70mm;

5 金屬檐溝、天溝伸入瓦內的寬度不應小于150mm;

6 瓦頭挑出檐口的長度宜為50mm~70mm;

7 突出屋面結構的側面瓦伸入泛水的寬度不應小于50mm。

Ⅰ 主控項目

7.2.5 瓦材及防水墊層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進場檢驗報告。

7.2.6 燒結瓦、混凝土瓦屋面不得有滲漏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7.2.7 瓦片必須鋪置牢固。在大風及地震設防地區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時,應按設計要求采取固定加強措施。

檢驗方法:觀察或手扳檢查。

Ⅱ 一般項目

7.2.8 掛瓦條應分檔均勻,鋪釘應平整、牢固;瓦面應平整,行列應整齊,搭接應緊密,檐口應平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2.9 脊瓦應搭蓋正確,間距應均勻,封固應嚴密;正脊和斜脊應順直,應無起伏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2.10 泛水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順直整齊、結合嚴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2.11 燒結瓦和混凝土瓦鋪裝的有關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檢查。

7.3 瀝青瓦鋪裝

7.3.1 瀝青瓦應邊緣整齊,切槽應清晰,厚薄應均勻,表面應無孔洞、楞傷、裂紋、皺折和起泡等缺陷。

7.3.2 瀝青瓦應自檐口向上鋪設,起始層瓦應由瓦片經切除垂片部分后制得,且起始層瓦沿檐口平行鋪設并伸出檐口10mm,并應用瀝青基膠粘材料與基層粘結;第一層瓦應與起始層瓦疊合,但瓦切口應向下指向檐口;第二層瓦應壓在第一層瓦上且露出瓦切口,但不得超過切口長度。相鄰兩層瀝青瓦的拼縫及切口應均勻錯開。

7.3.3 鋪設脊瓦時,宜將瀝青瓦沿切口剪開分成三塊作為脊瓦,并應用2個固定釘固定,同時應用瀝青基膠粘材料密封;脊瓦搭蓋應順主導風向。

7.3.4 瀝青瓦的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瀝青瓦鋪設時,每張瓦片不得少于4個固定釘,在大風地區或屋面坡度大于100%時,每張瓦片不得少于6個固定釘;

2 固定釘應垂直釘入瀝青瓦壓蓋面,釘帽應與瓦片表面齊平;

3 固定釘釘入持釘層深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4 屋面邊緣部位瀝青瓦之間以及起始瓦與基層之間,均應采用瀝青基膠粘材料滿粘。

7.3.5 瀝青瓦鋪裝的有關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脊瓦在兩坡面瓦上的搭蓋寬度,每邊不應小于150mm;

2 脊瓦與脊瓦的壓蓋面不應小于脊瓦面積的1/2;

3 瀝青瓦挑出檐口的長度宜為10mm~20mm;

4 金屬泛水板與瀝青瓦的搭蓋寬度不應小于100mm;

5 金屬泛水板與突出屋面墻體的搭接高度不應小于250mm;

6 金屬滴水板伸入瀝青瓦下的寬度不應小于80mm。

Ⅰ 主控項目

7.3.6 瀝青瓦及防水墊層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進場檢驗報告。

7.3.7 瀝青瓦屋面不得有滲漏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7.3.8 瀝青瓦鋪設應搭接正確,瓦片外露部分不得超過切口長度。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7.3.9 瀝青瓦所用固定釘應垂直釘入持釘層,釘帽不得外露。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3.10 瀝青瓦應與基層粘釘牢固,瓦面應平整,檐口應平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3.11 泛水做法應符合設計要求,并應順直整齊、結合緊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3.12 瀝青瓦鋪裝的有關尺寸,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檢查。

7.4 金屬板鋪裝

7.4.1 金屬板材應邊緣整齊,表面應光滑,色澤應均勻,外形應規則,不得有翹曲、脫膜和銹蝕等缺陷。

7.4.2 金屬板材應用專用吊具安裝,安裝和運輸過程中不得損傷金屬板材。

7.4.3 金屬板材應根據要求板型和深化設計的排板圖鋪設,并應按設計圖紙規定的連接方式固定。

7.4.4 金屬板固定支架或支座位置應準確,安裝應牢固。

7.4.5 金屬板屋面鋪裝的有關尺寸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金屬板檐口挑出墻面的長度不應小于200mm;

2 金屬板伸入檐溝、天溝內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m;

3 金屬泛水扳與突出屋面墻體的搭接高度不應小于250mm;

4 金屬泛水板、變形縫蓋板與金屬板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200mm;

5 金屬屋脊蓋板在兩坡面金屬板上的搭蓋寬度不應小于250mm。

Ⅰ 主控項目

7.4.6 金屬板材及其輔助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和進場檢驗報告。

7.4.7 金屬板屋面不得有滲漏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7.4.8 金屬板鋪裝應平整、順滑,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坡度尺檢查。

7.4.9 壓型金屬板的咬口鎖邊連接應嚴密、連續、平整,不得扭曲和裂口。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4.10 壓型金屬板的緊固件連接應采用帶防水墊圈的自攻螺釘,固定點應設在波峰上;所有自攻螺釘外露的部位均應密封處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4.11 金屬面絕熱夾芯板的縱向和橫向搭接,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4.12 金屬板的屋脊、檐口、泛水,直線段應順直,曲線段應順暢。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4.13 金屬板材鋪裝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7.4.13的規定。

7.5 玻璃采光頂鋪裝

7.5.1 玻璃采光頂的預埋件應位置準確,安裝應牢固。

7.5.2 采光頂玻璃及玻璃組件的制作,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玻璃采光頂》JG/T 231的有關規定。

7.5.3 采光頂玻璃表面應平整、潔凈,顏色應均勻一致。

7.5.4 玻璃采光頂與周邊墻體之間的連接,應符合設計要求。

Ⅰ 主控項目

7.5.5 采光頂玻璃及其配套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檢查出廠合格證和質量檢驗報告。

7.5.6 玻璃采光頂不得有滲漏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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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 硅酮耐候密封膠的打注應密實、連續、飽滿,粘結應牢固,不得有氣泡、開裂、脫落等缺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Ⅱ 一般項目

7.5.8 玻璃采光頂鋪裝應平整、順直;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坡度尺檢查。

7.5.9 玻璃采光頂的冷凝水收集和排除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5.10 明框玻璃采光頂的外露金屬框或壓條應橫平豎直,壓條安裝應牢固;隱框玻璃采光頂的玻璃分格拼縫應橫平豎直,均勻一致。

檢驗方法:觀察和手扳檢查。

7.5.11 點支承玻璃采光頂的支承裝置應安裝牢固,配合應嚴密;支承裝置不得與玻璃直接接觸。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5.12 采光頂玻璃的密封膠縫應橫平豎直,深淺應一致,寬窄應均勻,應光滑順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7.5.13 明框玻璃采光頂鋪裝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7.5.13的規定。

7.5.14 隱框玻璃采光頂鋪裝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7.5.14的規定。

7.5.15 點支承玻璃采光頂鋪裝的允許偏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7.5.15的規定

8 細部構造工程

8.1 一般規定

8.1.1 本章適用于檐口、檐溝和天溝、女兒墻和山墻、水落口、變形縫、伸出屋面管道、屋面出入口、反梁過水孔、設施基座、屋脊、屋頂窗等分項工程的施工質量驗收。

8.1.2 細部構造工程各分項工程每個檢驗批應全數進行檢驗。

8.1.3 細部構造所使用卷材、涂料和密封材料的質量應符合設計要求,兩種材料之間應具有相容性。

8.1.4 屋面細部構造熱橋部位的保溫處理,應符合設計要求

8.2 檐 口

Ⅰ 主控項目

8.2.1 檐口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2.2 檐口的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檐口部位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坡度尺檢查和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2.3 檐口800mm范圍內的卷材應滿粘。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2.4 卷材收頭應在找平層的凹槽內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并應用密封材料封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2.5 涂膜收頭應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2.6 檐口端部應抹聚合物水泥砂漿,其下端應做成鷹嘴和滴水槽。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3 檐溝和天溝

Ⅰ 主控項目

8.3.1 檐溝、天溝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3.2 檐溝、天溝的排水坡度應符合設計要求;溝內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坡度尺檢查和雨后觀察或淋水、蓄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3.3 檐溝、天溝附加層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8.3.4 檐溝防水層應由溝底翻上至外側頂部,卷材收頭應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并應用密封材料封嚴;涂膜收頭應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3.5 檐溝外側頂部及側面均應抹聚合物水泥砂漿,其下端應做成鷹嘴或滴水槽。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4 女兒墻和山墻

Ⅰ 主控項目

8.4.1 女兒墻和山墻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4.2 女兒墻和山墻的壓頂向內排水坡度不應小于5%,壓頂內側下端應做成鷹嘴或滴水槽。

檢驗方法:觀察和坡度尺檢查。

8.4.3 女兒墻和山墻的根部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4.4 女兒墻和山墻的泛水高度及附加層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8.4.5 女兒墻和山墻的卷材應滿粘,卷材收頭應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并應用密封材料封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4.6 女兒墻和山墻的涂膜應直接涂刷至壓頂下,涂膜收頭應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5 水 落 口

Ⅰ 主控項目

8.5.1 水落口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5.2 水落口杯上口應設在溝底的最低處;水落口處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蓄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5.3 水落口的數量和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水落口杯應安裝牢固。

檢驗方法:觀察和手扳檢查。

8.5.4 水落口周圍直徑500mm范圍內坡度不應小于5%,水落口周圍的附加層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8.5.5 防水層及附加層伸入水落口杯內不應小于50mm,并應粘結牢固。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8.6 變 形 縫

Ⅰ 主控項目

8.6.1 變形縫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6.2 變形縫處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6.3 變形縫的泛水高度及附加層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8.6.4 防水層應鋪貼或涂刷至泛水墻的頂部。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6.5 等高變形縫頂部宜加扣混凝土或金屬蓋板?;炷辽w板的接縫應用密封材料封嚴;金屬蓋板應鋪釘牢固,搭接縫應順流水方向,并應做好防銹處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6.6 高低跨變形縫在高跨墻面上的防水卷材封蓋和金屬蓋板,應用金屬壓條釘壓固定,并應用密封材料封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7 伸出屋面管道

Ⅰ 主控項目

8.7.1 伸出屋面管道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7.2 伸出屋面管道根部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7.3 伸出屋面管道的泛水高度及附加層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8.7.4 伸出屋面管道周圍的找平層應抹出高度不小于30mm的排水坡。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8.7.5 卷材防水層收頭應用金屬箍固定,并應用密封材料封嚴;涂膜防水層收頭應用防水涂料多遍涂刷。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8 屋面出入口

Ⅰ 主控項目

8.8.1 屋面出入口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8.2 屋面出入口處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8.3 屋面垂直出入口防水層收頭應壓在壓頂圈下,附加層鋪設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8.4 屋面水平出入口防水層收頭應壓在混凝土踏步下,附加層鋪設和護墻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8.5 屋面出入口的泛水高度不應小于250mm。

檢驗方法:觀察和尺量檢查。

8.9 反梁過水孔

Ⅰ 主控項目

8.9.1 反梁過水孔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9.2 反梁過水孔處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9.3 反梁過水孔的孔底標高、孔洞尺寸或預埋管管徑,均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尺量檢查。

8.9.4 反梁過水孔的孔洞四周應涂刷防水涂料;預埋管道兩端周圍與混凝土接觸處應留凹槽,并應用密封材料封嚴。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10 設施基座

Ⅰ 主控項目

8.10.1 設施基座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10.2 設施基座處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10.3 設施基座與結構層相連時,防水層應包裹設施基座的上部,并應在地腳螺栓周圍做密封處理。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10.4 設施基座直接放置在防水層上時,設施基座下部應增設附加層,必要時應在其上澆筑細石混凝土,其厚度不應小于50mm。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10.5 需經常維護的設施基座周圍和屋面出入口至設施之間的人行道,應鋪設塊體材料或細石混凝土保護層。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11 屋 脊

Ⅰ 主控項目

8.11.1 屋脊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11.2 屋脊處不得有滲漏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11.3 平脊和斜脊鋪設應順直,應無起伏現象。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11.4 脊瓦應搭蓋正確,間距應均勻,封固應嚴密。

檢驗方法:觀察和手扳檢查。

8.12 屋 頂 窗

Ⅰ 主控項目

8.12.1 屋頂窗的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12.2 屋頂窗及其周圍不得有滲漏現象。

檢驗方法:雨后觀察或淋水試驗。

Ⅱ 一般項目

8.12.3 屋頂窗用金屬排水板、窗框固定鐵腳應與屋面連接牢固。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8.12.4 屋頂窗用窗口防水卷材應鋪貼平整,粘結應牢固。

檢驗方法:觀察檢查。

9 屋面工程驗收

9.0.1 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程序和組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有關規定。

9.0.2 檢驗批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控項目的質量應經抽查檢驗合格;

2 一般項目的質量應經抽查檢驗合格;有允許偏差值的項目,其抽查點應有80%及其以上在允許偏差范圍內,且最大偏差值不得超過允許偏差值的1.5倍;

3 應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據和質量檢查記錄。

9.0.3 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驗收記錄應完整。

9.0.4 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分部(子分部)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

2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3 安全與功能抽樣檢驗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的有關規定;

4 觀感質量檢查應符合本規范第9.0.7條的規定。

9.0.5 屋面工程驗收資料和記錄應符合表9.0.5的規定。

9.0.6 屋面工程應對下列部位進行隱蔽工程驗收:

1 卷材、涂膜防水層的基層;

2 保溫層的隔汽和排汽措施;

3 保溫層的鋪設方式、厚度、板材縫隙填充質量及熱橋部位的保溫措施;

4 接縫的密封處理;

5 瓦材與基層的固定措施;

6 檐溝、天溝、泛水、水落口和變形縫等細部做法;

7 在屋面易開裂和滲水部位的附加層;

8 保護層與卷材、涂膜防水層之間的隔離層;

9 金屬板材與基層的固定和板縫間的密封處理;

10 坡度較大時,防止卷材和保溫層下滑的措施。

9.0.7 屋面工程觀感質量檢查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卷材鋪貼方向應正確,搭接縫應粘結或焊接牢固,搭接寬度應符合設計要求,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扭曲、皺折和翹邊等缺陷;

2 涂膜防水層粘結應牢固,表面應平整,涂刷應均勻,不得有流淌、起泡和露胎體等缺陷;

3 嵌填的密封材料應與接縫兩側粘結牢固,表面應平滑,縫邊應順直,不得有氣泡、開裂和剝離等缺陷;

4 檐口、檐溝、天溝、女兒墻、山墻、水落口、變形縫和伸出屋面管道等防水構造,應符合設計要求;

5 燒結瓦、混凝土瓦鋪裝應平整、牢固,應行列整齊,搭接應緊密,檐口應順直;脊瓦應搭蓋正確,間距應均勻,封固應嚴密;正脊和斜脊應順直,應無起伏現象;泛水應順直整齊,結合應嚴密;

6 瀝青瓦鋪裝應搭接正確,瓦片外露部分不得超過切口長度,釘帽不得外露;瀝青瓦應與基層釘粘牢固,瓦面應平整,檐口應順直;泛水應順直整齊,結合應嚴密;

7 金屬板鋪裝應平整、順滑;連接應正確,接縫應嚴密;屋脊、檐口、泛水直線段應順直,曲線段應順暢;

8 玻璃采光頂鋪裝應平整、順直,外露金屬框或壓條應橫平豎直,壓條應安裝牢固;玻璃密封膠縫應橫平豎直、深淺一致,寬窄應均勻,應光滑順直;

9 上人屋面或其他使用功能屋面,其保護及鋪面應符合設計要求。

9.0.8 檢查屋面有無滲漏、積水和排水系統是否通暢,應在雨后或持續淋水2h后進行,并應填寫淋水試驗記錄。具備蓄水條件的檐溝、天溝應進行蓄水試驗,蓄水時間不得少于24h,并應填寫蓄水試驗記錄。

9.0.9 對安全與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工程質量驗收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按合同約定和設計要求進行專項檢驗(檢測)和專項驗收。

9.0.10 屋面工程驗收后,應填寫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并應交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存檔。

附錄A 屋面防水材料進場檢驗項目及材料標準

A.0.1 屋面防水材料進場檢驗項目應符合表A.0.1的規定。

A.0.2 現行屋面防水材料標準應按表A.0.2選用

附錄B 屋面保溫材料進場檢驗項目及材料標準

B.0.1 屋面保溫材料進場檢驗項目應符合表B.0.1的規定。

B.0.2 現行屋面保溫材料標準應按表B.0.2的規定選用。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

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詞,采用“可”。

2 本規范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4

2 《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5

3 《木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6

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209

5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

6 《屋面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5

7 《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 50411

8 《建筑玻璃采光頂》JG/T 231

[注:條文說明另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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